公告通知

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
各市(州)商务主管部门:

  根据《典当管理办法》和《典当行业监管规定》的要求,现将2016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  一、年审范围

  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。

  二、年审内容

  (一)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。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、抽逃资金现象。

  (二)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。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、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、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。

  (三)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,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,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。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,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。

  (四)典当业务结构与放款情况。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,是否有超比例放款、超范围经营,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。

  (五)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。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,有无超范围经营。

  (六)当票使用情况。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,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“账外挂账”现象,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,开具的当票、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、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。

  (七)息费收取情况。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,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。

  (八)典当企业变更情况。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。

  (九)信息报送。是否按时、准确的进行相关信息报送。

  三、年审材料

  典当企业办理年审手续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  (一)典当企业年度工作总结(包括:上述年审内容并盖企业鲜章)。

  (二)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(附件1)。

  (三)典当企业当票、续当票使用明细表(附件2)

  (四)典当企业基本情况表(附件3)。

  (五)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(包括: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、现金流量表、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),重点核查对典当行资金来源,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,典当行对绝当物品处理、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是否符合《现金管理暂行条列》和《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》规定等情况。

  (六)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副本原件(不装订在资料内)。

  (七)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。

  (八)有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的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。

  (九)2016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一(附件4)。

  (十)2016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二(附件5)。

  (十一)2016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三(附件6)。

  (十二)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(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套)。

  四、年审程序

  (一)典当企业3月15日前将年审材料报所在地市(州)商务主管部门。

  (二)各市(州)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,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,并于4月10日前将所辖典当企业的年审资料及初审意见(包括典当企业业务统计汇总表,附件7)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处。

  (三)省商务厅对市(州)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审材料、初审意见进行审核,出具年审结果并予以公告,于4月30日前向商务部报送年审情况。

  (四)省商务厅5月上旬向各市(州)商务主管部门发还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副本。

  五、年审要求

  (一)严格初审。各市(州)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《典当行管理办法》、《典当行业监管规定》的相关规定,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,认真对属地企业的年审材料对照年审内容进行初审,严格把好初审关。

  (二)开展现场核查。各市(州)商务主管部门要开展对典当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,会同工商、公安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和信息沟通渠道,定期对辖区企业进行现场监管,重点要开展典当行业的风险排查,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,对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。

  (三)加强指导。各市(州)商务主管部门要将现场核查和《全国典当行业信息系统》查询相结合,对企业上报的信息系统数据要进行审核,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企业做出说明和及时纠正,指导企业规范经营,健康发展。

  六、其他

  (一)依据《典当行业监管规定》,省商务厅对参与年审的典当企业进行等级划分。具体是:

  1.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;

  2.年审中有违规行为,但情节较轻,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;

  3.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,情节较重,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。

  (二)在年审期间,省商务厅将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,核实,并开展下列工作:

  1.要求典当企业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;

  2.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;

  3.责成市(州)商务主管部门到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核实。

  (三)商务厅在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将责成企业限期整改,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,或整改后仍不合格,不得通过年审,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。

  1.未按规定擅自变更注册资本金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营地址、股东和股权结构;

  2.违反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第26条、28条规定,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(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、非法集资、发放信用贷款、投资股市等);

  3.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,非法转借、转卖典当经营资格;

  4.有故意收当赃物,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等行为;

  5.未使用全国统一当票;

  6.无固定经营场所的;

  7.违法设立,虚假出资、伪造财务审计报告、验资报告,骗取审批的。

  (四)在年审中对领取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,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,或者已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资格的典当企业,省商务厅将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该企业典当经营许可,并收回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。

  七、联系方式

  联 系 人:许剑波

  联系电话/传真:(028)83233520

  联系地址:成都市成华街7号508室

  特此通知。

  附件:1. 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(样式)

     2. 典当企业当票、续当票使用明细表

     3. 典当企业基本情况表

     4. 2016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(一)

     5. 2016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(二)

     6. 2016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(三)

     7. 典当企业业务统计汇总表

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  四川省商务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  2017年2月1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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